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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組織及會議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之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由會長主持;

b)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請求及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二之會員以正當目的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會議由會長主持。

二、事項之決議

大會之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三、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制定本會之事務、聚會內容及活動方針;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決定資產運用;

d)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會長及副會長

a)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為大會主席;

b)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理事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下可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之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況。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第十一條

本章程之生效及修改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為此目的而召開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